网站首页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育局,市直属各学校(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和规范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85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公文标识公开属性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各处室、各学校(单位)

在履行职责、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1.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

2.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

3.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4.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或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5.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二、严格执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将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

(一)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公文公开属性审批,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文工作制度和来文处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55号)程序进行。公文公开属性由公文制作单位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对提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分管领导对拟稿处室提出的公文公开属性进行复核,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该公文公开属性。

(二)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有删减”“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三)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有删减”字样的公文,由制发部门将该公文通过市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各学校(单位)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对外公开。

三、强化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认定监督检查

做好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认定工作,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学校(单位)、机关各处室要认真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工作,各学校(单位)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进行核对把关,对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此件删减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但未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同时,局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单位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定性不准、未标注公开属性等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银川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篇: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下一篇:银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