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银川市教育局创新工作成果评选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全市教育系统形成争优创先、创新发展的良好机制和氛围,加快银川教育创新驱动发展,根据银川市委、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结合全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县(市)区教(体)育局,市直属各学校(单位)。

二、评选条件

创新工作成果指在工作中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全市教育发展,在发展模式、管理制度、机制变化、方式方法等方面创新,并在全区、全市具有较大示范效应和推广意义的工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全区、全市教育系统中属于首创或领先水平,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创造性地提出解决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的可行性对策或建议,并进入市委、市政府及市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决策,取得明显效果,得到上级教育部门肯定和推广的;

(三)提出并实施有利于提高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利于以“首都带首府”京银教育合作为引领,有利于深化教育改革,落实立德树人,统筹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和教育现代化,并在全区、全市教育行业有独创性、先进性且取得良好效果的机制方面的重大举措。

三、认定依据

(一)受到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或国家部委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二)被教育部列为全国改革创新示范试点;

(三)在全国性会议上作大会经验交流发言,或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讲话肯定;

(四)被中央国家机关通报,在全国范围内作经验推广;

(五)被自治区机关通报,在全区范围内作经验推广;

(六)被银川市机关通报,在全市范围内作经验推广;

(七)承办全国、全区或全市某项工作现场会。

四、评选标准

根据被认定的创新成果的创新程度、效益程度、影响程度和推广程度进行综合评定,设为三个等次。

第一等次:在工作理念思路、制度机制、方法措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区有较大影响:受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表彰;获得自治区级党政领导人批示肯定;获得教育部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被教育部列为全国改革创新示范试点;在全国性现场交流会上交流发言,被中央国家机关通报,在全国范围内作经验推广;作为宁夏代表参加国家级比赛,并获得荣誉;承办全国性的某项工作现场会议。

第二等次:在工作重点、难点方面有所突破,形成了比较规范、富有特色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受到银川市委、市政府表彰或获得银川市党政领导人批示肯定;被自治区机关通报,在全区范围内作经验推广;作为银川市代表参加自治区级比赛,并获得荣誉;承办全区性的某项工作现场会议。

第三等次:工作在全市教育系统有首创性和领先性,被银川市机关通报,在全市范围内作经验推广;承办全市性的某项工作现场会议;创造性地提出解决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的可行性对策或建议纳入市委、市政府和市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决策及总体工作部署,取得显著教育效果。

以上评定等次中,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即可认定为该等次。

五、评选程序

(一)创新成果申报。每年年终,根据市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教(体)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开展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各申报单位向市教育局报送创新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其中教学类创新工作(项目)须有银川市教育科学研究所的认定意见,并加盖其公章。

(二)创新成果认定。市教育局创新工作评选小组将初步认定意见或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评审,最终认定创新工作成果,并在银川市教育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计入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

六、结果运用

被认定为获得创新成果的单位,根据创新成果获得等次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加分,加分方法为:第一等次每获得一项加2分,第二等次每获得一项加1.5分,第三等次每获得一项加1分,总分为5分,各等次分相加或单项分相加5分即为封顶。之前已被认定的创新成果不再重复认定。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按承担工作量及难度给予相应比例分值。

2018年度创新工作成果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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