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预防和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BET体育365投注官网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以BET体育365投注官网名义发表成果的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等行为。
学生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等行为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由BET体育365投注官网教务处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在知识产权、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公式、图表、结论等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转引的文献资料应如实注明转引出处。
第六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要真实,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合作成果要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的审阅并同意,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按惯例和约定署名。所有署名作者要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第七条 职务成果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专利、产品及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等为职务作品,成果单位署名应包括BET体育365投注官网。
第八条 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存实验记录和完整数据,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有条件时要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或更正。
第九条 出版图书时,要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译”“校”“注”等不同的创作类型,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须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
学术成果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的,要注明以前发表的出处。除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发。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实名提出。举报者应提供举报书,指明举报对象、内容并附证据资料。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举报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与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协调后作出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的决定。
(一)不启动调查程序时,要向举报人作出说明。
(二)启动调查程序时,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委托被举报人所在系部中心(举证)调查,也可以成立临时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就共同组成三人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如遇复杂情况,可酌情延长工作时日。调查组成员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组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参与调查的调查组成员不应与被举报人及举报人具有亲属、师生、同一课题组成员等关联,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具有上述关联的人员回避。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起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新启动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四条 调查组完成的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及其性质、情节等进行认定,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的行为: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的观点、论据和结论;剽窃他人的数据、公式、图表、调研结果,隐瞒他人学术观点、结论(包括未发表的演讲、通讯、工作论文)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的行为:伪造结论、注释或引用资料;伪造虚假的观察和实验结果;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和论据资料;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所期望的研究结论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和成果的行为:在填写个人学术简历和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捏造虚假的学术经历,夸大学术成果、学术影响等行为;或者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虚假署名的行为: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撰写,在作品、项目中署名;偷换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法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或署他人姓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谋得私利,在产品鉴定、项目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利用专家身份,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业或产品做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的行为。
(六)参加项目评审、论文答辩、评奖、职称评定等评定活动时,贿赂评审工作人员或收受参评人好处而导致评审结果受到影响的行为。
(七)违反保密原则和知识产权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的行为。
(八)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行为。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认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诬告他人的,学校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并参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举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维护、恢复被诬告人的声誉。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负责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五章 惩处与复核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依据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汇报,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向学校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委员会有权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办法》及调查结论,依据职权和相关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具体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送达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处理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被举报人名誉和权益。同时,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可视情节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学术委员会应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术委员会应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如当事人继续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